
“我今天看新商报供暖沟通平台,突然想打个电话问问,每年我去供暖公司办停供的时候,他们都要收我30%的费用,说是什么‘借光费’,请问这笔收费合理吗?”市民陈先生昨日致电新商报供暖热线,抛出了一直压在心里的疑问。
投诉
停供7年每年都交“借光费”
陈先生所说的这套房子位于普湾新区。7年前,他就办理了停供手续,并告诉供暖公司,除非他要求恢复,否则一直停供。从办理停供那年开始,工作人员就要求他交纳相当于一年取暖费30%的费用,说是“借光费”,“我当时就问他们这项收费合理吗?但人家说了,怎么不合理?邻居都没办停供,就你家停供了,你家房子肯定要蹭人家的热量,当然得交费了。”陈先生当时也没有多想。他告诉记者,因为房子面积才60多平方米,取暖费全额也不过1500多元钱,每年交这400多元钱的“借光费”,他也就没太在意。
规定
办停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实,陈先生所说“借光费”就是曾经饱受争议的热损费。去年,《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正式实施,而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备受争议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最终并未在《条例》中出现。审议《条例》时,市人大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还特别举行了自享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首次立法听证会。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此后,市人大法制委将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市民对“用户未在固定时间交纳用热费用,被供热单位停止供热,以及要求暂停用热的,应当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规定争议较大。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立法听证会,最终,决定删除此条款。
按照现行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保修期满要求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应当在当年10月2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就应当为其办理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用户办理停供,更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记者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