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虚假广告
根据二审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此外,二审稿增加,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4月草案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除食品药品外,对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应当规定连带责任。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规定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上述修改补充。
解读
对虚假广告代言人
惩罚更“苛刻”
以往只有代言食品类虚假广告的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次修改把范围扩大到“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如果在此类虚假广告中造成消费者损害,就要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杨立新表示,此次修改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无论广告代言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不少专家都曾建议,在追究广告代言人连带责任时应该采用“过错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过于“苛刻”,一般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产品生产和制造、环境污染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