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后,我市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机动车保有量进行控制。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当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市政府可对机动车采取限行、控制保有量增长等措施。
该条例共有29条,内容涉及机动车燃料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发展新能源机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老旧和黄标车更新淘汰、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及限行等。大气环境污染严重、道路资源不能满足机动车日益增长的需要,当前汽车给人们带来的困扰,已经使“限行”成为社会管理的手段之一。
条例部分内容
第五条【机动车保有量控制】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出行量调控政策研究,适时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出行量年度增长。”
第十五条【交通管制】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市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管制规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限制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时间、车型和号牌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限行措施】
“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道路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老旧和黄标车更新淘汰】
“市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防治污染工作需要,采取经济补贴等措施,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加速更新、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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