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工伤人员保障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人社厅指导意见,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上调全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其中,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一级200元,二级190元,三级180元,四级170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调整后我市工伤人员三项待遇的平均水平,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2785.39元,二级每人每月2375.23元,三级每人每月2207.82元,四级每人每月2092.74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353.5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022.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666.1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1244.62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1131.03元。文件还规定了对于2012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调“三项待遇”,切实保障了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是我市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举措。待遇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三项待遇”平均水平继续位居全省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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