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对于幼儿园所说“东东有咬人习惯”一事,家长予以否认。而刘园长和于女士等人都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律师说法:幼儿园理应赔偿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该由直接侵权人,即幼儿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幼儿园如果未尽到相关管理职责,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至于各方承担责任比例,应由协商加以确定或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辽宁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解释,于女士找幼儿园索赔是恰当的。“伤人的孩子肯定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这种学校伤害会有两个追偿主体,一个就是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另一个就是伤人孩子的家长。如果是初中生,那么家长的责任大,学校的责任小。但伤人的是幼儿,因此幼儿园的责任更大。 ”律师认为,于女士可找二者同时索赔,也可单独找幼儿园索赔;但找完幼儿园就不能兼得家长的赔偿了。至于赔偿金额,还要看具体的花费以及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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