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4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该法时表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重申了同工同酬的原则,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建立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条件。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目前,国家人社部已制定下发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但是,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其中,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本报记者王春燕 实习生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