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三十条新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大学生“村官”可推荐任村书记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赢得认可后,可通过推荐、选举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社区)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失业毕业生可享受就业援助
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个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招用当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数额总和的50%。
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鼓励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后,按每人每年一次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介绍一人就业补贴100元。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此类毕业生可享受就业培训、就业见习、就业援助及各类创业扶持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对申报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毕业1年以上3年以下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按地方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华商晨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