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房屋互换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屋互换改善居住条件时,因自有资金不足,就互换房屋差价部分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房屋互换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包括: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日期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本人或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屋互换获得自住普通住房,且互换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日前一年以内;
●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房屋互换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提供符合《担保法》规定并经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担保;
●提供中心认可的保险或担保手续;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此外,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