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了解到,今年9月1日,《大连市城市房屋交换管理规定》将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对我市1995年9月20日发布的《大连市城市房屋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的完善和调整。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开放,房屋交换市场虽然日渐萎缩,但是相比房屋买卖,由于房屋交换交易成本低、交易手续简单,作为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手段之一,市场需求一直都存在。《规定》的颁布,对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交换管理,规范城市房屋交换行为,维护房屋交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规定》对房屋交换所需要提供的要件、工作流程进行了重新规范,扩大了房屋交换的范围,在原来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之间的交换基础上,增加了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之间的交换及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交换。同时还将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取得安置房屋和取得货币补偿后购房行为纳入房屋交换管理范围,房屋征收后安置和买房都算换房。
对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即差额缴纳契税,成为《规定》中的最大亮点,切实解决了百姓税赋负担。另外,外地的产权房屋可以和大连市内的产权房屋交换;廉租住房、公租房,目前不允许交换;经济适用房、领取政府购房补贴购买的房屋按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